建筑节能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 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 、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 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 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 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 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条 国家制定节能政策,编制节能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能 源的合理利用,并与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 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或者节能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每年部署、协调、监 督、检查、推动节能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 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在对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比较论证的基础 上,择优选定能源节约、能源开发投资项目,制定能源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资金中安 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和可 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禁止新建的耗能 过高的工业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 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
对没有前款规定的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节能的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有关节能的标准应当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
第十五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生产量大面广的用能 产品的行业加强监督,督促其采取节能措施,努力提高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逐步降低本行业的单位产品能耗。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生产过 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七条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淘汰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名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 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 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 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发布公报,公布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
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要加强节能管理。
下列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 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千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 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要求、节能措施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 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 制度。
第二十三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 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务院管理节 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 耗指标。
第二十七条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 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 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 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人员,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 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单位职工和其他城乡居民使用企业生产的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应当 按照国家规定计量和交费,不得无偿使用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三十一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 供能源。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确定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 ,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提出节能推广项目,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 、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排的科学研究资金中应当安排 节能资金,用于先进节能技术研究。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技术政 策,推动符合节能要求的科学、合理的专业化生产。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 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 ,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开发、利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通用节能技术:
(一)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热 、电、冷联产技术和热、电、煤气三联供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二)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 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能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三)发展和推广适合国内煤种的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 提高煤炭利用效率;
(四)发展和推广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四十条 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通用的和分行业 的具体的节能技术指标、要求和措施,并根据经济和节能技术的发展情况适时修订,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使我国能源利用状况逐步赶上国际先进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新建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 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 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的实 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 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建筑节能“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1. 背景
1.1 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而能源生产的发展相对要滞后得多。“九五”期间我国经济预计将保持8~9%的增长速度,而一次能源生产量增长率则可能争取达到4%。因此,发展经济所需的能源应更多地依靠节能来解决。
1,2 建筑能耗系指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耗,主要包括采暖、通风,空调、照明、炊事燃料、家用电器和热水供应等能耗。其中以采暖和空调能耗为主.因此,建筑节能的重点放在采暖和降温能耗上。特别是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与同纬度其他国家相比,冬寒夏热十分突出。7月平均气温高1,3—2.5℃,而1月平均气温差别更大,东北地区偏低14—18'(3,黄河中下游偏低10—14℃,长江以南偏低8—10C,华南沿海偏低5℃左右.而我国建筑物的保温隔热和气密性能很差,采暖系统热效率低,单位住宅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约为发达国家的3倍.因此,尽管采暖区范
围仅限于北方城镇,采暖人口只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3.6%,在多数房屋冬季室温达不到16℃的情况下,1995年寒冷地区采暖能耗巳达1.27亿t标准煤,占到全国总能耗的10.7%,占采暖地区全社会能耗的21,4%,在一些严寒地区城镇建筑能耗则高达当地社会总能耗的一半以上。随着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人们对于建筑环境舒适性的要求愈益迫切.过去作为“非采暖区”的我国中部地区城镇以及农村房屋正越来越广泛地使用采暖设施,全国范围内的“空调热”日见高涨,南方炎热地区某些城市安装空调巳高达25~40%,且大都在用电高峰期间使用,空调已成为当地电力短缺的主要因素.热水供应也必将逐步发展起来。至于广大农村,建房热仍
持续不断,但房屋保温隔热性能更差,改变冬寒夏热的室内环境也势在必行,因此,采暖和空调能耗必将迅速增长,预计到2000年将增至1.79亿t标准煤,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将上升至13.6%,占采暖地区全社会能耗的27.2%。由此可见,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建筑能耗比例日益向国际水平(30—40%)接近,能源供应将更加紧张,导致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建筑用能以煤为主,现在每年采暖燃煤要排放CO,达1.9亿t,排放SO。近300万t,排放烟尘也在300万t左右。研究表明,在采暖季节,采暖燃煤已经成为城镇采暖期空气污染大大超过标准的主要原因。如果北方地区建筑采暖耗煤量不大幅度降低,采暖区城镇冬季大气环境质量就不可能达到标准要求。在广大农村,采暖及炊事用燃料主要依靠燃烧薪柴秸杆等生物能源,一年要烧掉薪柴秸杆折合标准煤2.6亿吨,约占农业能耗的60%。致使水土流失加剧,秸杆不能还田,土壤肥力下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随着每年城乡建成约10亿m2房屋热舒适要求的不断提高,燃煤量将持续增加,不仅空气污染将日益严重,有损人体健康,并且还将
加大对大气层“温室效应”的影响,危及地球生态环境.
1,3·建筑节能系指在建筑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了推动建筑节能,队80年代开始,建设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标准等一些标准和法规,规定北方节能住宅免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采暖区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还颁布了节能设计标准的实施细则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北京等地又作出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许建设的规定。建设部和各地安排了几百个专项科研开发项目,编制出版了一批节能应用图集和资料汇编,发展了多种保温建材生产,在北京、哈尔滨、天津等一些城市进行了工程试点,建设了北京安苑北里北区,周庄子小区、哈尔滨嵩山小区等新建节能示范小区以及许多试点建筑,还在北京、哈尔滨等地组织了旧房节能
的4—5倍,屋顶为2.5~5.5倍,外窗为1.5~2.2倍,门窗空气渗透为3~6倍.
在建筑标准上,近20年来,发达国家每修订一次标准,都将节能要求提高一步。如法国现行标准已是第三个节能25%的标准,又如英国标准在能源危机前外墙传热系数为1.6W/m2℃,经过三次修订标准后,现已降至0.45W/m2℃,丹麦经过4次修订标准后,现已降0.30和0.20W/m2℃。而我国采暖居住建筑第一阶段的节能标准北京地区才降至1.28W/m2℃。
在采暖系统上,发达国家热水采暖均为双管系统,设有多种动态变流量自动调节控制设备及热量计量仪表,用户可按需要设定室温,我国则基本上沿用单管系统,无调控设备,也无法计量,在同一采暖系统内室温畸高畸低。
在旧房改造上,不少发达国家的旧房节能改造工作早已结束,其他国家也已大部分完成,并已取得实效。如丹麦每m’建筑面积供暖能耗20年来已降低50%,同时舒适程度有所提高。而我国只开始搞了几幢试点建筑。
在建筑节能产业上,由于广阔的建筑节能市场的迫切需要,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保温隔热材料、保温门窗、密封材料、面层抹灰及加强材料、采暖系统调控元器件、管道及其配件等多种多样的高新技术产业部门,进行工业化大生产,而我国其中多数部门才刚刚起步。
1.4 建筑节能工作在北京、天津等地进展情况较好,但在采暖区很多城镇进展相当缓慢,其原因主要是;建筑节能意识差,还没有在社会上、在建筑界形成强大的舆论,特别是有些负责干部对此认识不足;立法不健全,尽管节能技术标准属于强制标准,却缺乏行政法规和执行机构实施监督和强制;包费制的采暖收费制度与用户直接利益无关,不能促使住户关心节约热能,建筑节能缺乏经济政策驱动机制,建设单位往往过多计较一次性基建投资,而对几年后可以回收则十分忽视;节能科技投入过少,从研究到推广各环节的工作还不配套,建筑节能产业体系远未建立。
1.5 在我国建筑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潜力十分巨大。建筑节能是缓解我国能源紧缺矛盾、改善人民生活工作条件、减轻环境污染、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一项最直接、最廉价的根本措施,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然而要治理这项普遍存在的痼疾,是一场改革的攻坚战,要建立一系列新的建筑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要有综合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并要取得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协作。今后,随着这项改革的逐步深入,改革的力度越大,其难度和震动也就会越大,这就要求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坚持不懈,循序前进,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 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发展的战略目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使节约建筑能耗与改善热环境互相结合。要在逐步改善建筑热舒适条件下节约能源,也只有做到节约能源才有可能改善热舒适条件。对于新建建筑及室温满足要求的建筑,着重在节约能源;对于冬季室温过低结露的建筑和夏天室温过高的建筑,首先要改善建筑热环境,也要注意节约能源,在夏热冬冷区及农村,则应在节约能源条件下逐步改善建筑热环境。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气候和经济环境差别很大,技术和资源条件也有所不同,在大体统一的目标与步骤下,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进一步的落实安排,今后,还要根据工作的进展,对本规划进行调整和充实。
3.2 工作步骤应由易到难,从点而面,坚持不懈,稳步前进。具体做法是:
建筑类型上逐步推开。从居住建筑开始,其次抓公共建筑(从空调旅游宾馆开始),然后是工业建筑,从新建建筑开始,接着是近期必须改造的热环境很差的结露建筑和危旧建筑,然后是其他保温隔热条件不良的建筑,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同供热(或降温)系统节能同步进行。
地域上逐步扩展,从北方采暖区开始,然后发展到中部夏热冬冷区,并扩展到南方炎热区,从几个工作基础较好的城市开始,再发展到一般城市和城镇,然后逐步扩展到广大农村。
节能及改善热环境要求逐步提高,采暖居住建筑第一阶段节能30%,以后下一阶段在上一阶段基础上节能30%,冬季室温过低的建筑从提高冬季室温3—5C开始,一步一步向发达国家目前水平接近。
上述步骤应根据情况互相交错、彼此衔接地进行。
3.3 本规划的基本目标是:
新建采暖居住建筑1996年以前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能耗水平基础上普遍降低30%,为第一阶段,1996年起在达到第一阶段要求的基础上节能30%,为第二阶段;2005年起在达到第二阶段要求的基础上再节能30%,为第三阶段,
对采暖区热环境差或能耗大的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工作,2000年起重点城市成片开始,2005年起各城市普遍开始,2010年重点城市普遍推行。
对集中供暖的民用建筑安设热表及有关调节设备并按表计量收费的工作,1998年通过试点取得成效,开始推广,2000年在重点城市成片推行,2010年基本完成。
新建采暖公共建筑2000年前做到节能50%,为第一阶段,2010年在第一阶段基础上再节能30%,为第二阶段。
夏热冬冷区民用建筑2000年开始执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标准,2005年重点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2010年起各城镇开始成片进行建筑热环境及节能改造。
在村镇中推广太阳能建筑,到2000年累计建成1,000万m’,至2010年累计建成5,000万m2。
村镇建筑通过示范倡导,力争达到或接近所在地区城镇的节能目标。
按上述目标开展工作,则至2000年,可累计节能2,700万t标准煤,至2005年可累计节能事业大发展的需要。
4. 科技发展任务
4.1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的技术进步,多层次地发展建筑节能技术,既坚持以实用技术为主,又有重点地研究高新技术,使建筑节能科技发展获得有巨大实际应用价值的成就,满足各阶段节能目标的需要。
针对建筑节能技术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其中占建筑能耗比重较大,对建筑热环境影响明显的一些难点,以及节能投资较少而效益显著的项目,作为重点攻关。在攻关中,注意学习、引进世界建筑节能的高新技术,结合我国实际条件,开展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务求取得重大突破。通过研究,形成包括材料、设计、制造,施工、运行在内的多种配套技术,以及研究一开发一示范一推广一条龙体系,以节能产品和节能工程为依托,使研究开发和工业生产、工程建设紧密结合,使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
4,2 研究开发主要内容 在建筑节能领域,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落后得多。如何迎头赶上,快速发展,这就必须根据我们的国情国力,选准一批对节约能源、改善人居环境及大气环境有重大价值的关键技术,精心组织研究开发,结合国际合作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形成一批建筑保温、密封、采暖、通风等高新技术产业部门,实现商品化生产和推广应用,成为建筑业经济发展的新的生长点,以保证上述发展目标的实现。
4,2.1 门窗密封条 我国门窗冷风渗透严重,采用门窗密封条,即可节约采暖能耗约10~15%。国外密封条品种规格繁多,可择优引进密封性强、耐久性好、使用方便、价格适中的门窗密封技术,满足新旧建筑钢木门窗密封的需要。
密封性能良好的建筑,将带来正常需要的换气问题,可采用在窗(或墙)上设置的微量通风器解决。
尽快建起门窗密封条及微量通风器厂。
4.2.2 多层保温窗 在建筑围护结构中,窗户是保温的薄弱环节,随着其他围护结构部分保温隔热能力的提高,窗户的这个缺陷愈益突出。为此,应参照国外先进技术,结合国情进行研究,务求提高窗户档次,增加玻璃层数,阻断窗框热桥,加强密闭性,做到坚固耐用美观。
对于现有建筑窗户,研究开发加层技术,使单层窗加成双层窗,双层窗加成三层窗。加层窗应该牢固,易于拆装、擦洗。
改建(新建)新型保温门窗厂,建立加层窗服务公司。
4.2.3 外保温复合墙体 复合墙体是保温外墙发展的主要方向。采用此种墙体的建筑热稳定性好,冬暖夏凉,能保护主体结构,外表美观,旧房改造时不致影响使用,但要解决外表面防裂、防空鼓等一系列技术问题。这些问题可在借鉴国外技术的基础上研究解决,并引进加强网布、聚合物砂浆等技术,生产系列产品,形成配套技术。
建设加强网布厂、聚合物外加剂(或预拦砂浆)厂,建立外保温施工专业队(公司)。
4.2.4 热量按户计量及温控技术 目前普遍使用的单管顺流式采暖管网布置,无法按户计量器、气温补偿器等设备及其自动控制技术,使管网系统进一步做到动态调节,建设生产供热调节设备的工厂。
4.2.6 热反射保温隔热技术 辐射是室内传热的主要方式。采用热反射材料作窗帘、墙壁和天棚夹层以及通风管道表层,将辐射热反射回去,是一项效益高而费用低的节能技术,应进行系统研究,并开发生产系列产品。
低发射率玻璃能使阳光射入室内,但室内红外热不易逸出室外,国外已在大量推广应用。预计我国下世纪初也将推广,现在起应该开始研究.建设生产热反射材料的工厂。
4.2,7 城市太阳能建筑技术 我国北方冬季太阳能资源较许多发达国家丰富得多,在建筑中用好太阳资源,对于节约能源,增进人体健康极有益处。过去这方面研究的重点偏于农村太阳房,对于城市建筑中充分利用太阳能的研究工作做得很不够.应着重在城市多层建筑的窗户、阳台、阳光间、窗帘、窗板和窗墙比等方面进行研究开发,充分利用冬季太阳的光和热,而在夏季则尽量减少太阳热量进入室内。
建厂生产太阳能建筑用品。
4.2.8 计算机模拟技术 开发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节能用计算机应用软件,适应在不同的建筑物、建筑构造、建筑材料、供暖系统、空调系统、地方气候以及使用状况等条件下,满足分析计算能耗,研究温度场及热桥分布,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的需要。
研制并供应有关计算机软件。
4.3 对于一般国内目前不能生产或质量过低的建筑节能产品,需从国外引进技术,在国内组织工业化大生产,开创新的产业。目前,在进行调研考察的基础上,有关单位正与丹麦、英国、法国、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厂家商谈,引进上述一些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拟先在北京及采暖区某地设厂生产,然后根据情况再扩展至其他地区。
要注意择优引进,不要一哄而上。在引进过程中,要结合国情及地方条件进行消化或改造,但不能降低质量标准。
4.4 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的选项原则,根据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司的意图是;项目建成后,具有重大或重要的示范价值,有可能通过市场加以推广。对示范项目的要求,包括有:
技术上先进、可行、重点是国内研制开发明显优于现有技术水平的科技成果,需工业性试验或首次应用的先进技术;已引进国外先进技术需消化吸收国产化的,需引进的国际先进技术;示范性强,即应用面广水平提高,指导意义大,通过示范可带动一片,致使整个行业或整个地区技术有显著的节能效益,经济及环境效益也好,一般要求项目投资回收期在5年内。
在技术改造示范中,应结合实际工程进行应用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取得测试数据,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起到示范倡导作用。陆续建设一批示范小区,以取得实际节能效果。可从建设部的小康住宅试点小区内,选择几处采用多种节能技术的小区作为示范点。
建筑节能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和示范工程相结合,在试点示范工程中要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建筑节能新产品,起到技术辐射作用。
拟优先选择以下三个示范项目:
4.4.1 现有采暖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我国现有建筑保温和气密性差,热能浪费严重。由于各地现有采暖建筑为每年新建采暖建筑的20至40倍,尽管新建建筑逐步按节能标准建造,如不抓紧现有建筑的节能技术改造,则难以取得显著的节能效果,也难以使大气环境有明显改善。许多发达国家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已有成功经验。北京中建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物理研究所、空气调节研究所、哈尔滨建筑大学等对现有建筑节能改造已做了许多工作,采用外墙保温、窗户加层、门窗密封等措施,可节能30%以上,选好中等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旅游宾馆进行示范改造,将会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九五”期间示范建筑面积为20万m‘,每m’改造费平均为100元。
4.4,2 夏热冬冷区建筑节能及热环境改造示范工程
我国长江流域地区,气候夏热冬冷,全年气温高于35~C的酷热天数有15—25天,温度低于5℃的天数多达2—2.5个月,最热天气温可达41℃,最冷天则可至一18℃,而且湿度高达70~80%。为了缓解酷暑严寒的威胁,随着经济的发展,夏天用空调器,冬天用电热器,已愈益成为热潮。由于这个地区建筑保温隔热性能更差,结果热环境改进有限,能源浪费却十分突出。
对这些地区建筑进行节能及热环境的改造,已成为当务之急。对于改造技术已做了一些试验研究,还可借鉴采暖区的一些技术经验。改造结果冬季室温可提高4—7'C,夏季室温可降低2~4℃,效果颇佳。对有代表性的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进行示范改造,将会产生很大的辐射作用。
“九五”期间示范建筑面积为10万m’,每m’改造费平均为80元。
4.4.3 集中采暖地区按热量计费示范工程
采暖包费制和按平方米计算采暖费用,是“大锅饭”体制遗留下来的一大弊端。生活用热计量并向用户收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大改革。根据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采取供热计量收费措施,即可节能20一30%。但目前常用的单管系统必须改变,并要设散热器恒温阀等调控装置,采暖系统与调控装置对既有建筑与新建建筑也会有一定差别。应在进行既有建筑和新建建筑试点的基础上,组织住宅小区的示范。示范工程共按10万m’计,需试验研究开发费用500万元,并增加投资1,000万元。
乙5 各省市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材料资源、技术成熟程度及建筑节能要求,选择若干项适合本地需要的、行之有效的建筑节能技术,特别是投入少、效益高、覆盖面广的先进适用技术。集中力量加以推广,本规划中的重点研究开发技术,应是有关地区成果推广的重点。建设部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推广项目。
目前,可以根据当地条件推广的建筑节能技术有:
乙5.1 外墙内保温技术 多种内保温复合墙体已在节能工程中较广泛应用。应选用性能价格比较好、表面不致产生裂缝的技术。用KF嵌缝腻子及玻璃纤维网带作板间嵌缝处理,可以避免裂缝。也可用网布加强的饰面石膏作面层的聚苯板保温。
4.5.2 空心砖墙及其复合墙体技术 空心砖墙保温效果优于实心砖墙,且节约制砖能耗。如再与高效保温材料复合,节能效果更佳。
4.5。3 加气混凝土墙技术 加气混凝土导热系数较低,宜推广应用于框架填充墙及低层建筑承重墙。在确保砌块耐久性的条件下,也可作多层建筑外墙使用。
4.5.4 混凝土轻质砌块墙体技术 利用当地出产的浮石、火山渣及其他轻骨料或工业废料生产多排孔轻质砌块,用保温砂浆砌筑,有节能、节地效果。
4.5.5 供热管网初调节技术 在供暖管网中安设平衡阀,可大大缓解因管网水平水力失调造成的室温不均问题,并节约采暖能耗。
4.5.6 锅炉连续供暖辅以间歇调节技术 目前不少锅炉房沿用“现行间歇供暖”(每天烧6小时,停6小时,重复一次)制度,浪费了两次压火用煤,宜改用连续供暖辅以间歇调节,热效率较高。
4.5.7 太阳能热水器 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可解决不少居民生活用热水的困难。可常年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也已研制开发成功。
4.5.8 农村太阳房建筑技术 通过南窗、特朗勃墙、阳光间等方式集热,并进行保温蓄热,可为冬季北方农村房屋创造较好的室温环境。
4.6 为适应节能工作需要,组织编辑出版《建筑节能技术》,各地也应根据当地情况,编印建筑节能技术通用设计图、节能工程工法、节能施工技术规程、建筑节能技术资料集等,并不断补充完善。各地还可组织节能建筑、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空调系统的设计竞赛。
1997年起《建筑节能》杂志从季刊改为双月刊,并由内部发行转为邮局公开发行,作为成果推广的一条重要渠道。
有计划地组织建筑节能培训工作,分别对建筑系统能源管理师以及建筑节能设计管理、建筑设计、暖通空调设计,供热运行、房屋建设开发、房屋物业管理等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并为此编辑出版各种培训教材。
召开建筑节能工作会议、技术讨论会,并组织展览会,传播信息,交流经验。
5. 支撑条件
实施本规划,改革的深度和工作难度是前所未有的,因而必须加强执行规划的力度,建立起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教育手段相结合的宏观调控机制。
5.1 加强建筑节能的法制建设,加强建筑节能行政立法和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严格监督管理。
在建筑节能立法中,本着逐步推进、重点先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
为保证采暖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得以实施,还必须有行政法规配合强制。制订《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必须认真遵守节能技术标准,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设计主管部门、施工监督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层层把关。
为加强供暖管理,应制订《热力供暖管理办法》、《锅炉供暖管理办法》和《建筑供暖收费办法》。
为对既有建筑的供暖管理和节能改造创造条件,还宜制订《对于建筑围护结构和供暖系统运行进行热工检查的办法》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办法》。
对于已经颁布的节能第二阶段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
5.2 目前沿用的供暖包费制与用户利益无关,也难以从经济效果上考核供热单位的热效率,是供给制遗留下来的一大弊端,必须坚决革除。只有按实供热量计量收费,才能调动用热和供热双方的节能积极性,建筑节能工作才能真正落实。为了做好这项根本性的改革,在采取立法措施和技术措施的同时,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规定出合理的采暖收费及对住户的补贴办法。由住户交纳的采暖费比例可逐步增加,不宜一步到位。还要理顺供热价格,使节能效益由各有关方面分享。
按热量计量收费办法,可先在团体用户即公共建筑中推行。
5.3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采用经济激励机制,是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的根本大计。
由于能源价格不断上调,特别是煤炭价格迅速上涨,热能价格随之上升,当然会使建筑节能任务更加紧迫。在这种情况下,节能措施的回收期越来越短,只要按实供热量向用户收费,无论团体用户还是个人用户,都必然不得不采取节能措施以节约开支。
对北方节能住宅减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此法对促进建筑节能行之有效,建议随着今后各个建筑节能标准的颁布执行,逐步适当扩大范围,凡认真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及热环境标准的建筑,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以利于这些标准的顺利实施。
为搞好建筑节能研究、开发、推广,必须加大投资力度,并相对集中力量,支持本规划中有关项目的实施。请国家从多方面拨给及低息贷给必须的资金,以利于项目的启动和运转,希从国家的节能基金中,列出建筑节能专项。我部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也应开辟集资渠道。
为倡导建筑节能试点,并鼓励房屋所有者对高耗能建筑及热环境过差的建筑进行节能及热环境改造,宜提供一定比例的资助及低息贷款,减免能源交通税,并允许将供暖节约下来的还用偿还贷款,对于逾期不进行节能改造的高耗能建筑所有者,征收能源超量使用费,并采取逾期愈久累进比便愈高的促进措施,征收所得用以部分弥补节能资助资金。
对于新研制开发的节能型建筑材料、设备和用品,经有关部门鉴定、批准后,可分别给予减免增值税和能源交通税等优惠待遇,对于重点节能新产品在研究、开发中所需的流动资金,按节能科技贷款优先支持,并可申请贴息。对于向居民供热这种社会福利型企业,应得到较多的减免税优惠。
设立建筑节能奖,对在研究、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5.4 具有高度的节能意识才会产生高度的节能动力,才取得良好的节能效果。建筑节能牵涉到千家万户,要使亿万群众对能源供给有深刻的危机感,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有强烈的责任感,因而尽其所能地去合理利用能源,就要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环境意识和参与意识,开展广泛持久的群众性的宣传活动,动员全民力量搞好建筑节能,形成社会风气。
提高节能意识关键在于领导,首先有关领导必须树立正确的认识,特别在节能效益问题上。建筑节能有多方面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着重是宏观的、整体的、长久的活动,进行建筑节能的通俗宣传。
中小学教材及大学有关专业教材中,应补充建筑节能方面的内容。
5.5 发达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有许多有益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由于我国建筑耗能量巨大,排放C02有愈益增加的趋势,国际社会相当关注,也比较愿意支持我们的建筑节能工作。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引进先进技术、材料、设备与管理经验,跟踪世界科技方向,努力提高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国际合作的方式,可以是专家互访、合作研究、出国进修、资料交流、合作建设试点示范工程、合作生产节能材料设备、合作召开国际会议、合办节能中心等.
近期要完成中英建筑节能合作项目,抓紧进行丹麦供热系统技术的引进与工程试点,并要实施中加“建筑节能与示范工程”合作项目,还有一些项目正在商谈中,拟逐步扩大合作领域与合作渠道。
5。6 建筑节能是我部在此期间科技发展与产业建设的一个重点领域,为更好地做好此项工作,已建立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作为我国建筑节能技术与管理的研究,开发、交流、培训、检测和监督的一个主要基地,也是建筑节能国际合作的一个重要窗口。其工作重点为,根据本规划的安排,在学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需要,成套地开发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
通过该中心,在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下,把国内各方面有关建筑节能的主要力量组织起来,分工合作,以便圆满地完成本规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6. 管理体制
6.1 建设部协同国务院节约能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建设部有关各司按照规定的职责,明确分工,将建筑节能纳入经常工作范围,落实责任,在部节能工作协调组的指导下各负其责。建设部节能工作协调组负责归口管理本行业节能的统一组织、计划与协调事宜,落实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组织制订有关规划、政策和法规,组织协调国家重点节能项目和新产品开发的申报、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协调节能调研、宣传等工作。部节能工作协调组日常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设在本部科学技术司。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根据委托承担建筑节能政策、规划和技术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出版、重点节能产品生产安排和资质审查等工作,并组织其他有关学会、协会共同参与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6.2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情况建立本地区的节能协调管理组织,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本地的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管理工作.并由地方政府作出明确规定,只有符合节能标准的设计才允许施工,只有符合节能标准的工程才可以验收。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6.3 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一万t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以及年完成采暖,空调设计建筑面积在30万m2以上设计单位,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并配备能源管理师。
建筑节能标准首先要通过设计贯彻。设计单位认真按节能标准设计,是搞好建筑节能的一个关键环节。要把是否遵守节能设计标准,列为设计单位资质审查、申报优秀设计和设计人员工作考核的一个必要条件,不符合节能要求的住宅或小区,不得评为小康住宅或优秀小区。
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有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分别负责建筑节能设计的审查和保证按节能设计施工.
建设部负责对各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及负责建筑节能的能源管理师进行业务指导。
6.4 坚决改变建筑采暖用煤无计量、监控无仪表,耗能无统计、考核无指标的无政府状态。各热力站和采暖锅炉房所属上级单位应有人负责,建立和健全用能计量和统计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各地设立监督执法机构进行检查考核。
为提供可靠的检测数据以保证各项工程达到节能质量要求,应在各地逐步建立节能检测中心,其任务是接受委托,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和制品的检测,节能仪表设备的检测、节能工程的检测等。检测中心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应能负担起建筑材料的保温隔热性能、窗户的气密性、水密性和抗风压强度,节能检测仪表的检验,建筑围护结构能耗性能和建筑耗能量等方面的监测工作,并能在现场进行保温诊断。
6.5 对于严重浪费能源的地区和单位,应通过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甚至限制或停止供应能源等措施,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规划于1995年月印发时采用的均是1993年底的数据,本次印刷时改用了1995年数据。今后工作中均以本次印发的规划为准。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发布机关: |
建设部 |
|
编号 : |
建设部令第76号 |
|
发布日期: |
2000-2-18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0月28日经第17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的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GB50176-9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JGJ75-2003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DBJ01-602-2004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
JGJ26-9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部分)
当今,建筑工程技术的发展速度是前所未有的。纵观历史,建筑行业历来对新的思想和变革采取保守的态度,并时有抵触。这种抵触有时可以理解,因为科学家和建造商们需要做很大努力和长时间的实践才能全面了解新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和建筑体系。在变革过程中,尽管常常会有错误和失误,但也证实了早期的一些建筑理论并不都完全正确。现在建筑业的同行们基本上认可解决与建筑科学方面有关的问题的办法,过去所犯的一些错误得到了更正。我们有必要先回顾一下建筑保温隔热历史,再来看早期建筑科学理论给我们带来了哪些问题,而后讨论我们又是如何利用先进的建筑技术和施工手段解决这些问题的。
第一次以商品形式出现的保温隔热产品是在上个世纪40年代,但它真正被建筑市场所接受却是在70年代早期的能源危机时。那时,随着能源费用的不断攀升,对建筑保温隔热的兴趣开始不断增强。人们很快意识到保温隔热材料的应用可以使我们节省费用,更重要的是使我们的生活环境变得更加舒适。这种舒适主要体现在适宜的室内温度和室外噪音的减少。这些足以使保温隔热成为建筑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特别是在寒冷(取暖)和炎热(制冷)的气候环境中。为了改善生活舒适条件,人们开始将保温隔热安装在已建建筑中。但很快就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 潮气在建筑维护结构内的聚积导致了这些建筑不同程度的受损,那些曾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毫无问题的建筑正在受到损害,建筑的寿命在减少,有的甚至不到50年。在当前国际国内能源价格位于历史高点和中国的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探讨新型环保节能建筑保温隔热系统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出现问题
人们发现使用了保温隔热材料的建筑维护结构空腔内(如外墙、屋顶处等)的温差增大,导致了潮气的集聚,冷凝的产生。在对建筑科学研究证据不足和理解不透的情况下,人们试图用增设防潮层(VDR) 来尽快解决潮气的问题。冷凝的问题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仍有一些建筑继续有潮气产生的问题未能得以解决。
此后,人们认识到简单的增设防潮层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全部答案,因为潮气的集聚不仅仅是因为潮气渗透,还有其它因素。我们都知道气流是传带潮气更有效的传播工具,因此控制带有潮气的空气流动是改善建筑外维护结构性能最有效的办法。实验室研究证明,在建筑外维护结构空腔内,空气流动形式传播的潮气至少是以渗透形式传播的潮气的100倍。而空气隔绝层与防潮层最本质的区别是空气隔绝层必须连续封住建筑外维护结构才能有效,防潮层要求则不是如此严格。这一阐述十分重要,因为如果空气隔绝层不能完全达到连续性,建筑将会有空气和因空气传播的潮气侵入。后果是可能或许已经有冷凝产生,造成建筑结构的损坏或因霉菌的产生导致糟糕的室内空气质量(见实例照片)。因此,如果简单的下个结论,建筑应该有两种,或是空气密封的建筑,或是完全不密封的建筑。
|
绿色建筑 很多大楼在过去十年内建造已经经历主要的失败由于水渍和交叉引起水珠和霉菌发展的这个建造外壳的空气泄露。现在,大楼科学家正强调房主和贸易使用有效的空气障碍的好处。空气障碍显著降低随便空气渗漏,当被兼有机械通风时,保存多达一个大楼的精力损失和改进的室内的空气质量的百分之40。空气障碍也延长建造的生活以使能养育凝结,霉菌发展并且腐坏的在空中的水分的流动减到最小。 安健能®作为有效率的建筑的外围结构,是热对流和一种健康的生活环境交付高性能解决办法 - 是所有绿色的大楼和设计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 保护大气环境 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不断加重,在选择保温隔热材料时,我们更应该注重它们在环保方面的特性。与聚氨酯发泡保温产品不同,安健能a保温隔热材料是在对环境无危害的化学反应过程中形成的一种100%水基开孔式软发泡材料。可呼吸的微小开孔内充满的是空气,而非惰性气体。因此不会像聚氨酯等产品,随时间的推移不断释放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有害气体或气味(氟里昂HFAs, HCFCs或其它发泡剂会释放污染环境气体)。因此,安健能a保温隔热材料是环保材料。 绿色建筑与绿色建材 20世纪兴起将在21世纪得到大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改变着人们的观念,在世界许多城市新型的生态建筑正呼之而出。绿色建筑,是综合运用当代建筑学、生态学及其他技术科学的成果,把住宅建造成一个小的生态系统,为居住者提供生机盎然,自然气息浓厚,方便舒适并节省能源,没有污染的居住环境。这里所说的“绿色”并非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对环境无害的一种标志,是指这种建筑能够在不损害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及当代与后代的环境质量。其“绿色”的本质是物质系统的首尾相接,无废无污、高效和谐、开放式闭合性良性循环。通过建立起建筑物内外的自然空气、水分、能源及其他各种物资的循环系统来进行“绿色”建筑的设计,并赋予建筑物以生态学的文化和艺术内涵。本章认为,从可持续发展住居的市场观出发,绿色建筑及其建材都是大势所趋,必定有一个全新的发展。 保护大气环境 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不断加重,在选择保温隔热材料时,我们更应该注重它们在环保方面的特性。与聚氨酯发泡保温产品不同,安健能a保温隔热材料是在对环境无危害的化学反应过程中形成的一种100%水基开孔式软发泡材料。可呼吸的微小开孔内充满的是空气,而非惰性气体。因此不会像聚氨酯等产品,随时间的推移不断释放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有害气体或气味(氟里昂HFAs, HCFCs或其它发泡剂会释放污染环境气体)。因此,安健能a保温隔热材料是环保材料。 回顾近几年有关“绿色建筑”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到,绿色意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绿色建筑从默默无闻到成为时尚,从理想到现实,发展之快速度惊人,成绩显著。但也应看到,在这个过程中也存在着不足和遗憾,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规范滞后、管理滞后。面对迅猛而来的绿色时尚,在人们的绿色意识已迅速觉醒的时候,没有及时制定有关的政策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引导。这也是今后改进工作的一个重点。营造绿色建筑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体现在建设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具体表现在策划设计阶段坚持节能环保原则,施工过程具有节能、降耗、低污染的特征,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具有环保型特征,建筑结果具有环保、节能、适宜性的特征。未来应主要通过采取发展新型绿色建筑材料;在设计阶段对建筑物的各项环境指标进行考察,选择绿色建筑装修材料;加紧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各种材料必须检测的污染物项目、合格指标,评定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加强材料各项性能指标的检测;继续制定限制使用和淘汰落后产品的目录,形成一种制度,加速新型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业主不但要对结构安全性进行检查验收,还要在检测的基础上对各类环保指标进行评估和验收;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环境控制,使施工过程真正具有节能、降耗、低污染的特征;加快制定包括环保内容在内的房屋建筑质量赔偿办法;大力推进企业贯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措施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